《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5-18   11:15 信息来源:山东省供销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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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省社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提高认识,推进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省社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省社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设置。这项监督制度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担当,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从1999年到2010年再到2019年7月,中央先后三次制定修改、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本次《办法》的印发主要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据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省社实际制定。从内容来看,主要是实现了四个方面的衔接:一是与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相衔接;二是与十九大以后修订的法律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三是与新时代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相衔接;四是与省社2017年3月印发的《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强直属单位审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相衔接。因此此次印发的《办法》具有时代性、指导性、操作性。

二、《办法》主要有哪些主要审计新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五章、审计评价;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

《办法》内容比较多,全面涉及审计对象、决策机制、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审计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责任和权力等各个方面;对负责人“经济责任”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 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管理社有资产、社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审计对象,《办法》中增加了社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方面,《办法》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突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情况,以前年度审计问题整改等情况;责任认定情形作了重大调整,将原对主要负责人责任认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三种情形调整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种责任情形,并列举了每种情形的具体表现;在审计评价方面,《办法》强调既要从严约束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运行又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办法》明确, 省社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省社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三、《办法》具体明确哪些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第三条对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省社所属各事业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二是省社全资、控股或者社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单位正职负责人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四是省社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办法》要求对主要负责人重点审计哪些方面?

《办法》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社有资产、社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负责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情况;二是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是单位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六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以及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七是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八是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对负责人履职情况如何评价?

《办法》明确要求,对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办法》要求,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负责人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六、负责人经济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什么?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法》要求,对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了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六种行为:一是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是未完成有关政策措施、省社党组决策部署及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五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六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办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五种行为:一是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二是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三是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或者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是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问题,造成社有资产、社有资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五是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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